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訂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舉行調查、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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