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 朱效忠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五萬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加一點五個百分點計付,並同意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機動調整(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後調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而借款期限二十年,即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期間借款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第一期至六十期按期付息,第六十一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詎訴外人朱效忠借款後,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洽催概不置理,依約訴外人朱效忠所負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五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就訴外人朱效忠未清償之借款,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一件、放款付出傳票影本二件、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一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放款帳卡影本二件、放款中心利率查詢一件。
乙、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朱效忠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百六十五萬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加一點五個百分點計付,並同意隨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機動調整(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後調整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而借款期限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期間借款分二百四十期,每期一個月,第一期至六十期按期付息,第六十一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付息外,加付違約金,而訴外人朱效忠借款後,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洽催概不置理,依約訴外人朱效忠所負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本金二百六十五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一件、授信約定書一件、放款付出傳票影本二件、入戶電匯申請書影本一件、切結書影本一件、放款帳卡影本二件、放款中心利率查詢一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該等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是本件訴外人朱效忠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而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借款二百六十五萬元,及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國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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