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原告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林明慶 之遺產管理人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2,04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