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
原   告  邱永政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
被   告 邱珅熹
       邱麗玫
       邱意雯
       邱意晴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蔡孟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仲華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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