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3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37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樓之1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小包(分別驗餘淨重為零點零玖貳肆公克、零點壹貳參陸公克、零點零玖貳壹公克、零點貳伍零參公克、零點肆肆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電子磅秤壹台、杓子壹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詎甲○○猶不知悔改」之記載,應補充記載為「甲○○前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民國96年5月11日以96年訴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96年8月28日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因執行完畢而予以釋放,詎甲○○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猶不知悔改」,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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