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胡宜如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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