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35號,後改分為99年度交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丙○○就其所有機車受損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與法定要件不符,本院另行判決駁回之,此部分不在移送之列】。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郭麗萍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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