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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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71號聲請人 林芳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104年5月21日│18,030元│AR0000000││││行│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