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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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25號聲請人 史美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故分別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2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統一全天候基金│11-D0-00-0000000-0│1│5005│││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2│ 野村 證券投│野村積極成長證│02-D0-000000000│1│5096.84│││資信託股份│券投資信託基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