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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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債務人 王瑞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