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 楊濬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康雅婷┌─────────────────────────────────────────────────────┐│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張源田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未記載│13,923元│CE0000000│108年9月25日││││用合作社三芝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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