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雪
       陳月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宗棋
  (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瑞雪部分核定新臺幣
  (下同)7萬2,86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路○○段00○00地號土地102年12月份之公告現值10400元
  /㎡388㎡40分之1=100880元;100880元-28014元
  =72866元】;另上訴人陳月霞部分亦核定為7萬2,866元
  (計算式同上訴人陳瑞雪)。是本件上訴人陳瑞雪、陳月霞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3,000元,扣除上
  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再補繳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備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