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瑞雪
陳月霞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宗棋
(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瑞雪部分核定新臺幣
(下同)7萬2,86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路○○段00○00地號土地102年12月份之公告現值10400元
/㎡388㎡40分之1=100880元;100880元-28014元
=72866元】;另上訴人陳月霞部分亦核定為7萬2,866元
(計算式同上訴人陳瑞雪)。是本件上訴人陳瑞雪、陳月霞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3,000元,扣除上
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500元,本件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再補繳1,5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
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備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