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559號
抗 告 人  林文章
上列抗告人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3月6日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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