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60號
原   告  曹志豪
被   告  張銘杰
       王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而就原告與被告王永慶部分,另指定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附記:
原告與被告張銘杰間業已達成調解,故被告張銘杰無須到
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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