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10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張瑜鳳陳靜如 、梁夢迪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本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雖曾具狀主張依民事訴訟法89條、民法第92條、93條規定,應命被告負擔云云,惟上開法條均與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由原告繳納裁判費之旨無關,原告主張顯無可採。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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