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智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琮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書意旨略以:被告陳錫琮為建築業之自營商,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受告訴人 楊恭銓 委託在新竹縣橫山鄉馬福一帶興建地上物1棟(下稱系爭地上物),詎被告陳錫琮明知系爭地上物之建築模型圖、設計圖(見102年度偵字第4566號卷【下稱偵卷】第10-28頁)係告訴人楊恭銓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建築著作,另系爭建築物之外觀照片(見偵卷第30-31頁)係告訴人楊恭銓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告訴人楊恭銓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竟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一)於101年8月至11月間承攬 李翠玲 之建屋,依系爭地上物之建築模型圖及設計圖,為不知情之證人李翠玲在新竹縣橫山鄉馬福一帶另行興建與系爭地上物外觀相同之房屋1棟,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楊恭銓之著作財產權。嗣李翠玲之房屋於101年11月間接近完工後,告訴人楊恭銓始悉上情。
(二)於101年11月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以代號「Z0000000000」號登入「YAHOO!奇摩拍賣」網站,並擅自將告訴人楊恭銓系爭地上物之外觀照片重製於該網頁,並加註「日式小屋」、「橫山資材室」、「承岡設計規劃」等字,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楊恭銓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 告訴人楊恭銓於101年11間某日上網查詢發現後,始悉上情。嗣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告訴人於103年3月5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本件告訴等情,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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