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國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國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抗字第8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誤載為聲明異議),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廖月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