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許明珠 被上訴人 黃政松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鍾孟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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