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正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民國103年12月2日10時5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