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佩昀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既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故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古佩昀之住所、個人資料(如附註),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古佩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