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德發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