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宗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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