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原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V000-A109333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建銘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李昆儒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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