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債務人 陳秋雯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3、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4、債務人自民國96年12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6、債務人說明其持有友尚股份有限公司、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
7、債務人自96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8、債務人前配偶 林詩恆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6年1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與前配偶林詩恆之離婚協議書,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9、債務人應說明五年內之居住地址、居住權源及所有居住成員。何時搬遷至現址,並提出現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影本,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0、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之通勤地點,通勤方式,交通費每月須3000元之明細及計算式。
11、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其他費用」每月5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2、債務人父 陳壽榮 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7年1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是否領取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老人年金及金額,於何時領取,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13、債務人母 翁美 瑢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7年1月起迄今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14、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陳壽榮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子女)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