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12號聲請人 陳清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清珠│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0年2月1日│6,300元│DD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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