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永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61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戴永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戴永淇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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