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上列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競日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 江明源 」或「 江明鴻 」,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大鴻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二、聲請狀附表所陳述支票號碼GB0000000金額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請具狀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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