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6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債務人 魏洪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一點三八加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七(即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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