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政陞(原名歐政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政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政陞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1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禠奪公權1年6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40號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
102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游士珺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