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學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807號上訴人 黃錦松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被上訴人 羅健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學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李瑜娟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