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丁○○
乙○○丙○○右三人法定代理人戊○○右三人訴訟代理人庚○○
甲○○辛○○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五九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