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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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 鄭金鍈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劉秀妹 等2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及備位聲明第1項所列土地之地段均為「南勢坑段下南勢小段」,與原告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段號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三、被告鄭劉秀妹、 邱華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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