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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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202號聲請人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相對人 黃美麗
林佳怡 林佳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林水田 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水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水田(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雲林縣○○鄉○○村00鄰○○00號、於102年12月5日死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水田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
6年4月5日南院崑106司執速字第28649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相對人黃美麗、林佳怡、林佳蕙之戶籍謄本、本院106年度3月21日雲院 忠家悅 決106家聲字第607號函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顏錦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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