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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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206號原告 涂舜吉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旭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素雲 法定代理人 江淑慧 法定代理人 張禎程 法定代理人 曹竹屏 訴訟代理人 張培源 法定代理人 許謝千惠 訴訟代理人 許祖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日午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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