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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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2號原告 詹富進 訴訟代理人 黃學頂 原告 詹才儀 ( 詹進隆 繼承人)
詹健成 (詹進隆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詹雅婷 (詹進隆繼承人)被告 李玉琳 ( 李金鴻 繼承人)
侯湘穎 (李金鴻繼承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李金鴻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侯湘穎(詹進隆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湘穎(李金鴻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