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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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繼字第85號聲請人 張世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
7日內補繳,已於109年2月5日由聲請人本人親自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