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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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 邱貴仕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炫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依前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賴炫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