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華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0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