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軍機步298旅戰車營戰1連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