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3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筱婷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在犯此罪之前尚無前科資料)、犯
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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