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914號
被 告 郭育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
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之一第三
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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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