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萬興指定辯護人姜震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萬興責付予其母 黎藍秀英 。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已審理終結,被告因罹精神分裂症,宜交由其家屬照料,是依上開規定責付予被告之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1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