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英杰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