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重上更(二)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鄭銘仁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