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鴻襦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