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小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鴻襦   住臺北市○○區○○街○○○巷○○弄○○○號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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