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9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39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陳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
9年度板小字第3960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89頁;第95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有本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99至107頁),揆
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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