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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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404號
原 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被 告 許家宬 即 許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期貨受託契約書對被
告有所請求,而依卷附契約書第20條規定,就該兩造間本件
期貨交易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約定條款影本在卷可憑。按所謂合意
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
既已於法定管轄法院之外,另行合意選定其管轄法院,解釋
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
院仍有管轄權外,自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本件訴訟既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適用,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已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具狀聲請將本
件訴訟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