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26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635號
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陳宏蓁
複 代理人  黃睿暘
被   告  楊國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同
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100元,該裁
定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9年度板
簡字第2635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85頁;第9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庭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07至113頁),揆諸上開說
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
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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