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周宜坤 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四筆借款到期日之利息利率,並依各該到期日計算被告應付之利息金額(並非以第一筆到期日被告未付而就第二至四筆視同全部到期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而應以四筆借款個別之到期日分別計算其應付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