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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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32號
原告 曾惠筠
被告 杜禹翰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黃姵菁 律師
被告 陳昆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原告諭知命原告於5日內日補繳3,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業經記明筆錄在卷。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廖鳳美